西安开公司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西安开公司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0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解读:三、(五)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02.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应在哪里申请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03.购房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商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属于无效产权转移行为,购房人之前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因此,购房人购房后与房地产商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属于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的,之前缴纳的契税可以申请退还。
04.夫妻间房产证更名需不需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