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迁移,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迁移,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我们纳税人出于整合企业生产资源以及享受区域性优惠政策等原因,难免会出现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等情况,由此导致纳税人需要在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近期,很多纳税人就此咨询这样的问题:“一般纳税人迁移,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具体该如何操作呢?”接下来,就让小编就通过以下案例为您答疑解惑吧!
A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在迁达地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了保留。在迁移前A公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有50万元,那么,迁移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迁移前尚未抵扣的5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可以在迁移后继续抵扣。那么,具体步骤该如何操作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具体操作步骤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如下表所示:
第二步
三方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其中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步
核实比对确认无误申报抵扣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