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还有不懂的也可以打电话给西安逸诚财税的会计,我们的会计会帮您解决财务问题,029-8874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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