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这些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02
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03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04
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还有不懂的也可以打电话给西安逸诚财税的会计,我们的会计会帮您解决财务问题,029-88748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