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也是有相关条件的,如何界定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还有不懂的也可以打电话给西安逸诚财税的会计,我们的会计会帮您解决财务问题,029-8874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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