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替员工承担了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需要纳税调整吗?

转载:中税答疑


我单位替员工承担了个人所得税,计入营业外支出需要纳税调整吗?


答:需要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或者营业外支出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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