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如何办理?

1.简易注销公告

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简易注销

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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