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范围和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适用免抵退税的货物劳务

1.适用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这里的“报关离境”,是指实际离开中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有些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出口货物条件,但按相关规定,可以按视同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

2.适用免抵退税的劳务范围

这里所说的“对外提供加工修修配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价)。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真实的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后的金额。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后的金额。

4.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

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増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己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一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5.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

计税依据为生产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

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如》(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

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第四条,销售给综合保税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繳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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