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财政性资金收入,这些税务处理您清楚吗?
1.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
2.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按照如下2种情形来对应处理: 情形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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