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的专票没有抵扣,现在还能抵扣吗?
一、发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
可以抵扣。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也就是说,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发票,即使是认证超过360天期限的发票,自2020年3月1日开始也可以进行正常的勾选抵扣了。
二、发票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
因主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如会计人员忘记),不能再进行抵扣;
因客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如因自然灾害等逾期),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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