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在被投资企业转增股本后,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中,对股权原值如何确认作了进一步分析——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问题的关键,是准确判断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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