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

1.

2023年度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及第五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2.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年12月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可以。贵公司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3.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办理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4.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3月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中填报的进出口数据有误,能重新办理核销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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