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厦门或福建)。


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换算公式

扣减限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费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注意事项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4.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参考案例

某企业A于2024年1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2月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乙,与两人均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A企业未招用其他重点群体人员。

假设A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福建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那么A企业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9000/12×(3+2)=375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9000/12×(6+5)=825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2750元、17250元。


注: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厦门或福建)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

换算公式

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注意事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3.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参考案例

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B,福建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B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6=1200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8000元、24000元。


三、办理范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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