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有哪些常见涉税误区?
误区一:认为个人股权转让只是指本人主动出售股权给其他人
更正
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
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
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误区二:认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以 更正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误区三:认为股权转让计税收入等于股权转让收入 更正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 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 有关资料; 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误区四:认为股权转让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能扣除股权原值 更正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误区五:认为受让方或出让方其中的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更正 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注意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款。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误区六:认为企业转让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更正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