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在财务上要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有何具体要求?
很多企业在和代理记账公司对接的时候,尝尝会遇到发票作废的状况,逸诚财税的会计也经常会遇到,今天就来讲讲关于发票作废的情况,平常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与第二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在西安创业开公司本来就很不容易,有的公司找了西安代理记账的公司,有的直接是自己去注册公司,没有找代理记账的公司,有些事情处理起来还是很麻烦的,很多老板也不懂会计的内容,沟通起来也比较困难,如果你看到了这篇文章,还有不懂的也可以打电话给西安逸诚财税的会计,我们的会计会帮您解决财务问题,029-88748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