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员工收取的餐费缴纳增值税吗?

从纳税的角度看,企业食堂分为两类:

(一) 企业自设食堂,此类食堂是企业内设的一个福利机构,本身没有营业执照。这种食堂称为企业自办食堂。

(二) 承包方式的食堂。这样的食堂既可以承包给无营业执照的个人,也可以承包给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这种食堂通常称为食堂外包。

很显然,自办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企业向食堂拨付福利费,不需要取得发票,凭食堂开具内部收据即可,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但是如果自办食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则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超过了增值税的征收起点,需要缴纳增值税。

下面我们具体看看有哪些法规规定这样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法规中第十条第三项,我们说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并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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